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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派本科生赴加拿大实习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30     浏览次数:

     

 

各学院(系):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选派本科生赴加拿大实习的通知》(留金秘美[2012]709函件,为积极配合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促进中加两国教育文化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推动高校本科生的国际化培养,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与加拿大信息技术与综合系统数学组织(以下简称Mitacs)关于本科生实习项目的谅解备忘录,2012年留学基金委将选派100名中国优秀本科生赴加拿大开展科研实习。现将我校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推荐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并满足以下条件:
  (1)专业排名在院系的前10%;
  (2)各门课程平均分不低于87.5;
  (3)为本科三年级学生或本硕连读三年级或四年级学生;
  (4)具备出色的英语口语及写作能力;
  3、身心健康;
  4、本项目选拔范围暂不包括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及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
  二、项目涉及学科领域及实习内容
  1、根据留学基金委公布的各单位可申请课题名单,我校共有三个方面的课题可供申报(附件1),其中,Prediction of insect pest activity and outbreak dynamics害虫活动和疫情动态预测,涉及植保学院、林学院相关专业;Cytogenetic Analysis of Minor Crops of Canada Using Atomic Force Microscopy作物遗传学,涉及农学院、园艺学院、生命学院、创新学院相关专业;The duration of synkinematic granite crystallization: temporal, spatial and chemical characterization of monazite and zircon 矿石研究(如花岗岩),涉及资环学院相关专业
  2、主要实习内容为:
  (1)跟导师进行相关科研课题实习;
  (2)通过报告、游学、会议及联谊活动等形式与加拿大各行业深入接触;
  (3)参加Mitacs组织的关于团队合作、问题解决、交流与沟通技巧及创业等方面的研讨会;
  (4)以座谈会形式向加拿大高校师生及各行业代表汇报研究成果;
  (5)准备所研究课题论文,就大学创新发展展开交流;
  (6)与来自其他国家的项目学生开展交流活动。
  三、资助内容和实习期限
  对于被录取人员,留学基金委将按照相应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标准提供实习期间2个月的生活费、一次性中国与加拿大之间的经济舱往返国际机票及签证申请费;Mitacs将负责学生在加拿大实习期间一个月的生活费、医疗保险费、安排后勤事宜及组织项目活动等相关费用。
  本项目实习期限为3个月。
  四、选拔办法及时间安排
  1、本项目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2、个人报名时间:请以上相关学院相关专业及其他专业领域相关学院的学生接到通知于3月31日前到所在学院报名。
  3、各相关学院按照每个课题每个学院推荐1-2名候选人,于4月1日前将报名表(附件2)交教务处学籍与信息科。
  4、学校根据各学院推荐情况,择优录取推荐留学基金委。学校推荐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总人数不得超过4人。
  5、被学校确定的推荐人进行Mitacs网上申请http://www.mitacs.ca/globalink/2012-student-application(英文申请指南请见附件3);并于2012年4月5日至4月10日登录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网上报名系统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凡未按要求准备,并未在两个网站上进行报名或逾期提交的申请材料将不予受理。
  同时,被推荐人选按照《关于准备2012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国内学生类申请人用)(附件4)准备纸质申请材料2份于2012年4月7日前统一交教务处学籍与信息科。
  五、评审、录取及派出
  留学基金委将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确定候选人名单并提交Mitacs,最终由双方共同录取100人。被录取人员计划于2012年7月派出。
  六、本项目录取人员本科毕业后再次出国不受回国两年服务期限制;如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攻读研究生学位,亦不受回国后工作须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附件材料请登录教务处网站下载。

 

                 教 务 处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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