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年收入所得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经与杨凌地税局协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的职工,如同意由校计财处代办纳税申报,请于4月24日以前在计财处薪金管理科确认已由学校代扣代缴的应税收入及已缴税额。
二、不同意由校计财处代办纳税申报的,也应于4月24日以前在计财处薪金管理科确认已由学校代扣代缴的应税收入及已缴税额,计财处提供应税收入及已缴税额证明,个人自行前往杨凌地税局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义务人在工资、津贴以外取得的收入需自主申报纳税的,由个人自行前往地税局办理纳税申报。
计财处薪金管理科地址:国际交流中心304室
联系电话:87082564
计划财务处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