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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补充申报2010年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18     浏览次数:

     

关于补充申报2010年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通知

各学院及有关单位:

我校曾于5月25日下发通知征集2010年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共征集到23个重点项目及32个普通项目。现收到教育部教外司专函[2009]62号和外专文发[2009]110、123号文件,正式启动2010年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的申报工作。根据新的通知精神,今年项目申报的内容和形式均有所变化,请各学院及有关单位在以前的申报基础上再进行补充申报。

此次申报的项目有:

1、“学校常规项目”

“学校常规项目”(详见附件1)主要支持高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长期或短期承担学校日常专业或外语课的教学任务或者从事合作科研等活动。请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已上报的重点及普通项目,以及对外合作交流需要,填写“学校常规项目”申请表(附件2),并加盖学院公章。另外,请各学院将已征集的重点项目进行重新整理,填写“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重点项目申报表”(附件3)。

2、“学校特色项目”(学校限报1项)

“学校特色项目”(详见附件4)是指高校通过独特运作方式实施具有鲜明特征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项目。获准立项的项目每年获得最多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经费支持,周期不超过3年。请各学院及有关单位根据自身特点,确定有助于我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进社会服务能力以及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项目,填写“学校特色项目”项目申请表(附件5)。

3、“海外名师项目”(学校限报1-2项)

“海外名师项目”(详见附件6)支持高校聘请一批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海外名师来华任教和合作科研。本项目所称海外名师,是指在某一学科领域或者专业领域具有国际公认的较高造诣的外籍专家或者学者。获准立项的项目每年获得最多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经费支持,周期不超过5年。获准立项的项目聘请专家或学者每年在华工作时间累计应不少于60天。请学院及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外方合作伙伴情况,确定拟聘请的海外名师,填写“海外名师项目”项目申请表(附件7)。

4、“引进海外高层次文教专家重点支持计划”

为落实中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大力度吸引海外高层次文教专家,鼓励聘请专业水平高、在华时间长的外国专家,推动高校重点学科建设和高水平人才培养,提升高校的综合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国家外专局决定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文教专家重点支持计划”(详见附件8)。

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对象: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中的国外工程院/科学院院士、世界知名大学教授、相关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国际学术界享有较高学术地位的知名专家等。

2)工作时间:每年在华工作5个月或5个月以上(含1年多次来华),教学和科研成果突出的。

3)经费资助:对获得批准“重点引进专家”称号的外国专家资助3个专家指标(按现行标准合27万元人民币),用于专家往返国际旅费、在华期间住宿交通以及生活津贴或部分薪酬。

请各学院及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对外合作交流情况,确定拟引进的海外高层次文教专家,填写“引进海外高层次文教专家重点支持计划”项目申请书(附件9)。

请各学院及有关单位立足“以我为主,按需引进,为我所用”的原则,紧密围绕国家重点领域,学校重点学科,同时应充分考虑我校的培育学科、科研平台、推广基地等实际需要,引进国际一流的科学大师、科技领军人物。请于2009年9月21日前将聘请计划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交流科(国际交流中心106室),同时发送电子版至oie@nwsuaf.edu.cn。

此外,教育部及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对2009年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的执行情况和重点项目成果进行评估,确立2010年度对我校的支持力度。对成果和效益显著的聘请院校加大支持力度,对不报成果或成果效益差的聘请院校减少聘请经费。故请各学院及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总结2009年度外国文教专家工作,将已完成和正在执行的聘请计划情况进行汇总,填写“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计划执行情况表”(附件10);对于2009年度已完成的重点项目,填写“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重点项目成果报告表”(附件11);并对于尚未执行完毕的重点项目,须报送项目的进展情况及阶段性成果。

请各学院及有关单位将以上2010年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及2009年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于2009年9月21日前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交流科(国际交流中心106室),同时发送电子版至oie@nwsuaf.edu.cn。

请各学院及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凡未申报外国文教专家聘请项目及填报2010年度聘请计划的学院及有关单位明年邀请外国专家来访,费用自筹。

联系电话:87080185

 

附件.rar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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