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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租车费报销规定

       发布日期:2020-08-03     浏览次数:

     

为加强租车费用结算管理,控制租车费支出,根据学校《关于贯彻落实“过紧日子”思想、坚持厉行节约的意见》精神和《财务报销规定》(校财发﹝2016﹞394号)等制度,就租车费报销事项规定如下:

1.教职工、在校学生出差到常驻地(杨凌示范区行政区域)以外地区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或进行其他公务活动的,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省内集体执行调查研究、督导检查、学习交流、参加会议等公务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租用车辆开展公务活动的,可在常驻地临时租用车辆或在出差目的地选乘网约车、临时租用社会车辆。

2.租车出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高效务实、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党发〔2017〕25号)的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3.结算租车费用,按照“租车费结算指导价”(见附件1,由计财处调研提出)和行车里程(参考附件3)进行议价结算。

4.报销租车费用,按照“一事一单”的原则,填写“租车费结算单”(见附件2)随租车费发票一并报销。网约车租车费凭平台开具的发票和行程单据实报销费用。

5.租车费用按差旅费支出中的城市间交通费管理,报销了租车费用的,不报销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

6.租车费用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的30天内及时报销,最长不得超过60天。任何单位不得长期固定租车代驾。

7.各单位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租车费结算指导价目表

     2.租车费结算单

     3.行车里程参考表


计划财务处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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