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宁波市海曙区面向部分国家重点高校选拔优秀毕业生简章
作者:邹春 学生工作办公室 点击: 54 发布日期:2009-01-07 浏览次数:
为优化海曙区干部队伍结构,拓宽干部选拔途径,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拟在2009年面向部分国家重点高校选拔聘用一批优秀毕业生到我区街道工作。
一、选拔指标
选拔指标12名。聘用后为海曙区街道全民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二、选拔对象和条件
(一)选拔对象:2009届宁波生源、列入国家“211工程”范围的重点高校及宁波大学“一本”全日制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和委培生)。
“一本”全日制本科生指通过高考统招直接进入以上范围内重点高校“一本”专业的学生,不包括通过专升本、从“非一本”专业或二级学院选拔等渠道进入“一本”专业学习的学生。
(二)选拔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精神;
2、身体健康,符合国家招考公务员的体检标准;
3、本科生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现任或者曾经担任过不少于一年的学院及以上学生会或者团委的主要学生干部(院级正部长及以上、校级副部长及以上),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其中,本科生要求曾获得学院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荣誉称号。
三、选拔办法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
(一)报名程序
此次考试采取网络方式报名。
1、注册及报名
时间:2009年1月8日0时―2009年1月15日12时。
网址:宁波市海曙区人事局网(www.nbhsrs.gov.cn)
具体办法:报考人员登录报名网址,注册个人信息后进行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根据选拔职位要求,仔细阅读有关内容,如实填写报名表及相关材料信息(不如实填写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聘用资格)。逾期则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2、资格初审
时间:2009年 1月8日0时-2009年1月16日24时。
组织人事部门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已报名人员可登录网站,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未通过初审者,可再次报名并接受审核。再次报名必须在1月15日12时前完成。
资格初审通过人数不足选拔指标3倍的,将酌情核减选拔指标。核减的选拔指标在宁波市海曙区人事局网予以公布。
3、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从2009年1月19日12时开始,已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登录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二)笔试
1、笔试时间:初定于2009年1月21日(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报考人员同时携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2、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和写作》一门,笔试内容包括法学基础知识、经济知识、科技知识、国情国力、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写作等。笔试实行百分制,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
3、笔试结束后,统一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在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选拔指标1:4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2月10日左右可登陆宁波市海曙区人事局网查询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三)资格复审
面试前,由区组织人事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进入面试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考生须携带的证件: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原籍户口簿、党员证明、职务证明、相关荣誉称号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本人未按时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资格。
(四)面试
面试时间另行通知。主要对入围面试人选的口头表达能力、分析能力、反应能力、回答问题的准确性、求实精神、举止仪表等进行测评。面试实行百分制,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乘以40%加上面试成绩乘以60%合成总成绩。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选拔指标1:2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
(五)体检
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工作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
(六)考核
考核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采取等额方式进行,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体检合格者中确定进入考核人选。考核办法将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主要对考核人选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能力、学习态度、工作能力等进行考核。
四、聘用及有关待遇
考核结束以后,按照笔试成绩乘以40%加上面试成绩乘以60%合成总成绩,在考核结果合格的人员中,按照选拔指标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按有关程序报批及办理聘用手续。不能按时报到或弄虚作假者,取消聘用资格。
聘用人员享受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见习期,见习期期间人事关系由区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代理,见习期满后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进行见习期考核,考核合格者人事关系转入用人单位,考核不合格者自谋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