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校党发〔2014〕18号),结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招收研究生教师年度审核办法》(校研发〔2014〕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招收研究生教师分招收博士研究生教师,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教师和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师。
第二条 招收博士研究生教师,可招收博士研究生和各类硕士研究生;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教师,可招收各类硕士研究生;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师,可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招收研究生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我校教学、科研、推广工作的在岗正式职工或我校正式聘用人员,且本人为非在读研究生。
2.熟悉国家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为人师表,治学严谨,身体健康,能履行导师职责;没有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近三年来指导的毕业研究生论文在抽检中未出现不合格的质量问题。
3.能保证每年8个月以上的时间指导研究生;当年招生至学校规定退休年龄时可完整培养一届研究生(按照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基本学制年限计算,招收专业学位型硕士生的导师,退休时间为2018年7月30日之后;招收博士生和学术型硕士生的导师,退休时间为2019年7月30日之后)。
4.学校聘期考核和上年度职工岗位考核合格。
第四条 招收博士研究生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副研究员)职称。
2.具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经历,或至少独立、完整培养过一届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已经获得硕士学位),培养质量良好。
3.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课题,且近3年(2012年1月-2014年12月)到位科研经费不少于45万元(不含学校下达的科研经费)。
4.近三年来(2012年1月-2014年12月)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并且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SCI论文3篇以上(含3篇),或IF≥2.0的SCI论文1篇以上(含1篇)。
第五条 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或具有学术型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副教授(副研究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助研)任职3年以上(核算时间截止2016年6月30日)。
2.主持科研课题,且近3年(2012年1月-2014年12月)到位科研经费不少于15万元(不含学校下达的科研经费)。
3.近三年来(2012年1月-2014年12月)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并且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SCI论文1篇以上(含1篇),或A类学报2篇以上(含2篇)。
第六条 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硕士学位)和副高级以上职称,在教学、科研、工程或推广示范基地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副高级以上职称,在教学、科研、工程或推广示范基地工作5年以上。
2.能够提供试验基地或试验站(点)等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场所。
3.承担科研或推广项目,且近3年(2012年1月-2014年12月)到位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不含学校下达的科研经费)。
第七条 引进人才,经学校建议聘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来校工作3年内不受第四条第2、3、4款的限制;经学校建议聘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3年内不受第五条第2、3款的限制。
第八条 跨学院申请招生的导师,首先在本人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本人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再到申请招生的学院提出申请,双方学院均审核通过后,方能招生。
第九条 每位研究生教师只能申请在一个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招收研究生,且学科专业保持稳定。凡招收并完整培养一届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即为我校博士生导师;招收并完整培养一届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或者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教师,即为我校硕士生导师。
第十条 每年上半年进行招收研究生教师审核,按照个人申报、学院审查、符合条件者经所在单位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程序进行。公示无异议者,报研究生院审核,审核通过者,允许招收研究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负责解释。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
2015年5月29日
公示时间:2015年5月29日至6月8日,公示期间,如有任何疑问,请与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联系,029-8709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