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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2014年度门诊特殊慢性病、特殊治疗职工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异地报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05     浏览次数:

     

各有关教职工:
    接陕医保中心函【2014】117号通知,省医保中心即将开展2014年度门诊特殊慢性病和特殊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为了校确保我校相关职工的待遇享受,医院将于近期集中办理门门诊特殊慢性病和特殊治疗职工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异地报销申报工作,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照顾人员除外)符合报销规定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00元;
    2、门诊特殊治疗符合报销规定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000元,医疗照顾人员累计超过1500元;
    3、申报异地就医职工产生的门诊特殊慢性医疗费用超过650元。
    二、申报材料:
    1、未申报异地就医职工(包括申报咸阳长住):
   (1)门诊特殊慢性病:全年慢性病费用支出结算表、起付标准费用(不含个人账户)的发票报销联、超限额个人全款自付费用(不含个人账户)的发票报销联、
   (2)门诊特殊治疗:全年特殊治疗费用支出结算表。
    2、申报异地就医职工:
   (1)门诊特殊慢性病:全年慢性病费用的发票报销联、首诊病历、处方或购药明细清单、检查报告单、慢性病专用证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行名称及卡号),异地就医登记表复印件。
   (2)特殊治疗:发票报销联、全年特殊治疗治疗方案及处方(血液透析附透析明细记录单)、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行名称)或单位账号、《陕西省省级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表》复印件。
    3、申报材料要求:
   (1)所有结算单和发票必须加盖医院或药店收费专用章,并按时间顺序整理;
   (2)将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在一张A4纸上.
    三、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1、未申报异地就医职工产生的下列费用
   (1)门诊慢性病符合规定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未超过1500元;
   (2)门诊特殊治疗符合规定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未超过3000元,医疗照顾人员累计未超过1500元;
   (3)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4)未经省级医保计算及网络系统结算的医疗费用
    2、申报异地就医职工产生的下列费用
   (1)在异地登记表之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2)符合规定报销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未超过650元;
    三、费用支付方式
    医疗费用由省医保中心基金财务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不再支付现金。转账支付到申报人提供的个人银行卡上。
    四、申报时间:
    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3月20日
    五、材料报送地点:
    校医院六楼医保办公室(水保所对面)
    六 、联系电话:
     029-87092062

            医院医保办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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