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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在校人员办理出国出境政审证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06     浏览次数:

     

 

各单位:
    为规范出国出境等办理政审证明的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程序
    1、校内师生由本人所在学院(系)、处(室)出示含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本人身份证号)、在本单位工作或学习期间(从×× 年×月――××年×月)有无违法违纪及犯罪情况、有无参加“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情况的证明。凡学生者皆应经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签字、凡职工者经院(系)党委书记签字(机关处室人员由单位领导签字),之后盖党委(机关处室)公章。
户籍在校子弟需出示证明时,由父母所在单位按以上要求内容出示并注明被证明人与我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的关系,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党委公章。
    2、本人持单位开具的证明、身份证到保卫处政保军事科办理政审证明(各单位出示的证明保卫处存档)。
    二、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每周二、四下午在国际交流中心203室(保卫处政保军事科)集中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办理)。电话:87082927
    特此通知。

                         
                    保  卫  处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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