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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审核2011年在职职工医疗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05     浏览次数:

     

 

各单位:
  校医院定于2011年1月9日―13日集中审签在职职工2011年的医疗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签范围
  学校在职职工2010年12月―2011年12月份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审核办法
  各单位指定专人按照日程安排表(见附件1)到校医院审签。
  三、审核程序
  1.各单位先将报销人员医疗费票据按表格要求填写,一式二份并进行初审、登记,并附电子版,由单位统一送往校医院审核(附件2)。
  2.校医院将组织审核小组,按审核要求逐步审查,凡审核合格者,经院长签字后,在北校区3号楼一层会计核算中心报销。
  3.各单位报销医疗费日程安排附后(附件1)。
  四、审核要求
  1.外出就诊要求:转诊登记表与门诊病历、处方、发票相符,外转内容相符。
  2.外购药品要求:外购药品需附校医院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的并由主管院长签字审批后的外购处方。其发票上的药品名称和数量与审批的外购处方相符。
  3.外出住院要求:转诊登记表、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病历首页、诊断证明、长期、临时医嘱单(复印件)、住院发票齐全。
  4.进修、出差、探亲患急病报销要求: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说明外出理由,并盖公章,必须附病历、处方和诊断证明。
  5.工伤报销要求:必须有人事处审批手续,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6.发票要求:
  (1)定点医院的全省统一税务发票。
  (2)药店发票:应为全省统一的税务发票,药品零售商店不得出示医院发票。
  (3)要求姓名、日期、药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字迹清晰、套写规范、大写小写金额一致。
  (4)对于无姓名、无日期、无收费章、无药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不相符的不予报销。
  (5)凡私人诊所、非公办医疗机构和私人承包性质的挂牌诊所及药店发票一律不予报销。实行财务收费计算机管理的定点医院,一律要求机打发票,凡以承包性质挂该院牌子的手写发票一律不得报销。
  (6)凡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药品不予报销。
  五、审核地点
  校医院二楼会议室(北校区原老昆虫博物馆二楼东侧)

  
                  校 医 院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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