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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对出国(境)证件进行集中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26     浏览次数:

     

  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20号文件)精神,学校已经按要求对我校登记备案人员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集中保管。大部分人员已按时将自己的出国(境)证件交到了组织部或人事处统一保管,但部分人员的相关证件还未进行集中保管,影响了学校的工作进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六大纪律以及近几年国家有关出国(境)的规定,近期教育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的通知”(教人厅[2015]7号文件),对事业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出国(境)证件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工作情况,现将我校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保管范围及保管单位

  1.所有因公办理的出国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及已经注销或过期但含有有效签证的因公护照,由陕西省外办统一保管。因公办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由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保管。

  2.在职副处级及以上、离(退)休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含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已经注销或过期但含有有效签证的因私护照,下同)由组织部统一保管。

  3.在职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六级及以上非领导岗位职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人事处统一保管。

  二、工作安排

  1.因公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因公办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由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收缴,登记造册。

  2.其余人员的出国(境)证件由各单位统一收集,按类别分别填写《出国(境)证件登记表》(附电子版),于2015年11月30日前报相关统一保管单位。

  3.近期计划出国(境)需要持有出国(境)证件办理各类手续以及仍在国(境)外访问人员的证件待回国(境)后再上交,所在单位在登记表中注明。

  三、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出国(境)证件的统一保管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指定专人负责,逐一督促本单位人员,按时收集出国(境)证件,认真核查登记。

  2.今后,我校在职职工(含离(退)休厅(局)级以上干部)不管因公或因私出国(境)均需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严禁因公出国持因私护照。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境)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交回证件;副处级及以上、离(退)休厅(局)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部交回证件;在职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六级及以上非领导岗位职员因私出国(境)回国(境)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交回证件,统一保管。下次出国(境),办理审批后再领取。

  近期学校将对上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问责。

  附件:出国(境)证件登记表

  

  

  组织部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人事处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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