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阿扎胞苷等17 种国家谈判抗癌药(以下简称17 种抗癌药)的医保待遇,现将陕医保中心函(2018)74 号、陕医保中心函(2018)80 号、陕人社函(2018)372 号文件予以转发(具体内容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单位在2018 年12 月31 日之前将该通知及附件转达给本单位职工。
2、2019 年1 月1 日起,参保人员使用17 种抗癌药时,请严格按照《关于将17 种国家谈判抗癌药纳入省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和《省级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实施办法》要求进行审批、备案和报销。
3、2018 年11 月30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期间,参保人员使用17 种抗癌药且符合《关于17 种国家谈判抗癌药医疗费用现金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的,在规定时间内,将报销材料交校医院医保办进行申报。
医保办联系电话:029-87092062
附件: 1.关于将17 种国家谈判抗癌药纳入省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2.关于17 种国家谈判抗癌药医疗费用现金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医 院
2018 年12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