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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课程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细则 

作者:研        发布日期:2006-07-14     浏览次数:

     

研究生课程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细则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细则

 为了维护学校研究生课程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性,保障考生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对研究生课程考试违纪与作弊的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 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二、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有以下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包、书籍、笔记本、数表、电子词典、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监考人员提出,仍不改正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4.考试中随意走动和进出考场的;

5.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 (包括计算尺、计算器等)的。

(二)有以下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不按规定座位就座的;

2.将试卷、试题(含答题纸、答题卡)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3.威胁、侮辱、诽谤等不尊重考务人员和其他考生的。

(三)有其它被认定为违纪行为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有下列作弊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看过)的;

2.考试中偷看别人试卷或有意让别人窥看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4.在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的(无论是否与考试内容有关);

5.已起身交卷复改动试卷者或在交卷之机修改答案的。

(二)有以下作弊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三)有以下作弊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

1.考试中交换试卷的;

2.故意损毁试卷、试题或者考试材料的。

(四)有以下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3.第二次作弊的;

4.因作弊被发现,威胁监考人员,情节恶劣的;

5.在考试结束后,管理机构发现研究生是通过伪造证明或有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的。

(五)有其它被认定为作弊行为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凡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受到处分的研究生,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因考试违纪与作弊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给一次重修机会。

五、违纪与作弊处理程序

(一)对违纪与作弊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在试卷上注明考试违纪,令其退出考场。同时,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记录,详实记录作弊或违纪事实,经监考人员和主考人员签字连同违纪或作弊物证、作废试卷一起于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送交研究生院培养与学位管理处(专业课程考试送交课程开设学院)。

(二)由研究生院组织的公共课程考试,直接由研究生院提出处分意见书,报学校研究决定。

由学院组织的专业课程考试,由学院直接提出处分意见书,报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学校研究决定。

(三)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过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四)受处分研究生所在学院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及时送达被处分研究生本人,并由其签收,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五)研究生对上述处分有异议,可参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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